海口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 发布日期:2019-06-1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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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口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本会英文名称:Haikou  New  Social  Class  Association(缩写为HNS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海口市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中的代表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统战性、专业性、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一步加强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团结、交流和合作,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优势作用,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为支持海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单位中共海口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口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261号生生国际购物中心负一层201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凝聚和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沟通党和政府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三)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成员思想需要,举办学习报告会、学术讲座、专业研究及专题培训等;

(四)发挥成员专业特长和优势作用,建立网络人士智库、专业人士建言小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咨询团队,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海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智力支持;

(五)指导相关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联系指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

(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组织成员开展境内外考察、访问交流和联谊活动;

(八)培养输送新的社会阶层党外代表人士;

(九)积极开展和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劝其退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特殊情况下通过会员的增补或除名,须提交下次会员大会确认;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决定顾问人选;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经会长或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五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不超过退休年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共海口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有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请会长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名,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适时建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

系协调机制,在秘书长办公会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团结凝聚区域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二)组织开展联谊、学习、调研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为区域内本会会员提供服务;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鼓励个人和团体捐赠。

会费按年度(在第一季度前)一次性缴纳。会员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不享受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5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管单位:中共海口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邮箱:swtzb@haikou.gov.cn

地址:海口市长滨路8号市行政中心10号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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