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 发现这十类违法行为不要放过!

  • 发布日期:2020-09-2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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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南近日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对10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最高奖励5万元。

 

  亮点:

 

  一是针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情况,奖励金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二是突出海南直管市县的制度优势,全省执行一套标准。

 

  三是奖励范围覆盖面广。除单独列明的10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均给予1000元奖励。

 

  四是对恶意举报者进行惩罚。规定自受理举报核实之日起2年内取消恶意举报人的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奖励原则:

 

  针对不同案件,设立不同的奖励标准,重点突出对移送公安类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的举报奖励,特别是前往现场指证、协助执法办案的群众举报。

 

  10类环境违法行为:

 

  ★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

 

  ★ 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的;

 

  ★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 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

 

  ★ 违法行为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 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 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

 

  举报途径:

 

  电话举报:12369、12345;

 

  网络举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

 

  微信举报:“海南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微信公众号;

 

  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件;

 

  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实施奖励:

 

  举报人通过指定途径实名举报的,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奖金标准和奖励范围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一、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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